我父亲为我叔叔的厂子贷款做担保抵押,本来说好抵押贷款三百万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了两份抵押合同,一份为三百万一份为最高额抵押(去银行签合同时银行方并未履行告知义务只是催促父亲赶快签)合同约定抵押贷款金额只用作购买生产所使用的电机,不作他用。后来工厂因为经营不善面临倒闭,政府主动委托第三方公司向债务人工厂提供五百万救市资金,主债... 展开
我父亲为我叔叔的厂子贷款做担保抵押,本来说好抵押贷款三百万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了两份抵押合同,一份为三百万一份为最高额抵押(去银行签合同时银行方并未履行告知义务只是催促父亲赶快签)合同约定抵押贷款金额只用作购买生产所使用的电机,不作他用。后来工厂因为经营不善面临倒闭,政府主动委托第三方公司向债务人工厂提供五百万救市资金,主债务人将救市资金用来偿还部分银行贷款,后政府要求债务人偿还救市资金,债务人无偿还能力,政务要求担保人偿还资金。但是合同上约定的是贷款金额只用作购买电机,这种偿还过桥钱的债务应该由担保人承担吗?一审法院由于政府打招呼的原因判定这是借旧还新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职责,这个理由站得住脚吗?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