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江苏无锡是惠山区是宝龙湖畔花城的买房人,去年5月22日买的预售房,合同今年6月30日交房,合同是霸王条款,当时要与出卖人签订补充协议,他们千保证,百放心,未果。由于身处农村,对他们很放心,不想,今年6月30日离真正交房还遥遥无期,一问,他们说:逾期两个月,不用付一分违约金。因为我们签订的合同中第九条、2、逾期不超过60天... 展开
我们江苏无锡是惠山区是宝龙湖畔花城的买房人,去年5月22日买的预售房,合同今年6月30日交房,合同是霸王条款,当时要与出卖人签订补充协议,他们千保证,百放心,未果。由于身处农村,对他们很放心,不想,今年6月30日离真正交房还遥遥无期,一问,他们说:逾期两个月,不用付一分违约金。因为我们签订的合同中第九条、2、逾期不超过60天,合同继续履行;逾期60日,自6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对于这一条,国家正式文本这一条是空白的,我不知道他违法吗?我们就一直不能退房了,因为合同中我们永远不能退房。当时他们为了卖房,经理说的天花乱坠,现在那个经理拍屁股走人了,答应的事一样未成。我看过相关法规,好像他们签的这不符合法规,但我也不确定,就是想请教一下,相关专业人士。我们已经义愤填膺,到7月15日左右就要采取过激行为。望及时解答。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