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离婚诉讼判决房屋的80%的产权归男方,女方带女儿暂住两年,男方给女方80%产权的一半房价款,先付2万待女方搬出后再付清。判决后,女方一直申诉要求房产,2006年底,男方瞒着女方,以其俩名义办理该房取得全部产权,在房管局析产到男方一人名下后,过户他人,2008年女方才知情,向法院行政诉房管局析产违法,民事诉确认买卖无... 展开
2005年离婚诉讼判决房屋的80%的产权归男方,女方带女儿暂住两年,男方给女方80%产权的一半房价款,先付2万待女方搬出后再付清。判决后,女方一直申诉要求房产,2006年底,男方瞒着女方,以其俩名义办理该房取得全部产权,在房管局析产到男方一人名下后,过户他人,2008年女方才知情,向法院行政诉房管局析产违法,民事诉确认买卖无效,请求以共有权,居住权,优先购买该房。行政一审判房管局违法,男方上诉,行政二审期间,女方申请原审离婚分割房产改判的再审,经省高院审查听证,裁定郑州中院再审。郑州中院将行政二审中止,民事再审判决男方补偿女方2万元,然后,行政二审改判房管局不违法。女方申诉,2014年行政纠正,判房管局违法。现在,确认买卖无效开始诉讼,一审法院指出,民事再审的结果影响女方以共有权主张房产。请问,再审审理原审不涉及分割的房屋产权是否超出原审范围。再审前,因该共有房产的转移已发生行政、民事诉讼,再审判男方给补偿,消灭女方共有权合理合法吗。现在母女还在该房居住,生活困难,没有房产,该怎样要回房屋。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