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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㈡离休、退休的; 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㈣出境定居的; ㈤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㈡、㈢、㈣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 展开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㈡离休、退休的; 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㈣出境定居的; ㈤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㈡、㈢、㈣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和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现就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使用提取的有关事宜明确如下:一、职工使用提取个人明细下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必须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同时,按照本中心公示的手续须知提供相应资料。二、职工使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个人明细存留的余额不少于500元整。三、购房、建房、翻建住房和大修理住房提取,在不超出其购建和大修理住房的实际支出总额的前提下,每隔一年支取一次;偿还购建房贷款支取,在不超出其购建和大修理住房的实际支出总额的前提下,每隔半年支取一次。 注:本通知所指职工使用提取住房公积金,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范围。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单位: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从2009年7月1日起,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的年期和租房支取业务,作以下调整和试行。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年期。《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第十五条“贷款年期”第(三)款:“贷款年期加年龄不超过60年。”现调整为:贷款年期加年龄不超过65年。其他规定不变。二、试行开展职工租用房屋部分租金申请使用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点规定,职工租用房屋的房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使用支取个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一)在本市范围租用住房居住的(非居住用房和市外住房,暂不在允许支取之列)。(二)申请使用支取对象为承租人(夫妻)。(三)申请支取的额度,按租赁合同和房租发票或凭据确定的租金标准的50%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每次支取后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得少于500元。(四)根据《城市房地产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申请人必需提供下列资料:《房屋租赁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已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房租发票或相关凭据。(五)租房租金使用支取,每半年申报一次。具体申办租房租金使用支取的手续要求(须知),可登录查阅。 收起
2015-12-02 13:1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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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㈡离休、退休的; 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㈣出境定居的; ㈤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㈡、㈢、㈣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 展开
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㈡离休、退休的; 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㈣出境定居的; ㈤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㈡、㈢、㈣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和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现就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使用提取的有关事宜明确如下:一、职工使用提取个人明细下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必须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同时,按照本中心公示的手续须知提供相应资料。二、职工使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个人明细存留的余额不少于500元整。三、购房、建房、翻建住房和大修理住房提取,在不超出其购建和大修理住房的实际支出总额的前提下,每隔一年支取一次;偿还购建房贷款支取,在不超出其购建和大修理住房的实际支出总额的前提下,每隔半年支取一次。注:本通知所指职工使用提取住房公积金,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范围。各区人民**,市各单位: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从2009年7月1日起,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的年期和租房支取业务,作以下调整和试行。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年期。《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第十五条“贷款年期”第(三)款:“贷款年期加年龄不超过60年。”现调整为:贷款年期加年龄不超过65年。其他规定不变。二、试行开展职工租用房屋部分租金申请使用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点规定,职工租用房屋的房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使用支取个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一)在本市范围租用住房居住的(非居住用房和市外住房,暂不在允许支取之列)。(二)申请使用支取对象为承租人(夫妻)。(三)申请支取的额度,按租赁合同和**或凭据确定的租金标准的50%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每次支取后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得少于500元。(四)根据《城市房地产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申请人必需提供下列资料:《房屋租赁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已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或相关凭据。(五)租房租金使用支取,每半年申报一次。具体申办租房租金使用支取的手续要求(须知),可登录查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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