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我的问题是,房改时我分到一套A退出来的房改房,该房只是初始登记(30%国家,70%个人)的共有产权直管公房,现在我已经住了10多年了没有纠纷,但我还... 展开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我的问题是,房改时我分到一套A退出来的房改房,该房只是初始登记(30%国家,70%个人)的共有产权直管公房,现在我已经住了10多年了没有纠纷,但我还没有办理更名,请问上述28条是否适用。因为房改政策有规定,住新房必须退出旧房分配给其它人住,那么请问:是否与条例中的(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这一句适用呢?凭借单位分房证明是否可以要求更名呢?不需要通过A。有其他的适用的条款可以适合我的这种情况的吗?如果用A 的名分购买全部产权再转户,是不符合福利房一人一个的原则的。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