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退回原告所支付的购房定金20000元。二、按照合同第七条约定支付罚金20000元。三、承担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与被告达成购房协议,协议约定购买某小区19号楼一单元的四间地下室,共约74平方米(19号楼地下室南1、南2、北1、北2)并且支付了定金20000元。后在2014年3月... 展开
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退回原告所支付的购房定金20000元。二、按照合同第七条约定支付罚金20000元。三、承担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与被告达成购房协议,协议约定购买某小区19号楼一单元的四间地下室,共约74平方米(19号楼地下室南1、南2、北1、北2)并且支付了定金20000元。后在2014年3月23日在复印社内双方签定购房合同。合同签定后定金转为购房款,至此购房款缴清。按照约定在合同签定后30日内被告交付房屋和办理房产土地两证。在原告履行完成合同义务后,被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经过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找借口推辞不予配合。经原告实地查看,该处房屋实际被外人占有。 被告实际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过户手续,被告的房屋实际上有产权纠纷,产权证、土地证已被县建设局撤销,并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证据和证据来源一、双方达成的购房合同、购房款收据和定金收条(各复印件一份),原告提供。二、该处地下室照片(复印件),补充说明:后来被告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住建局,法制办责令住建局之前有个改处房屋产权的撤销不合法,责令改正。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