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4年1月购买的一套预售商品房,2015年7月31日前交房。根据合同约定:逾期90天可以退房,若开发商同意退房,开发商退全部己付房款,违约金为90天内每逾期一天支付已付款的万分之零点五,超过90天后每逾期一天支付已付款的万分之一。房屋总价113万,首付了45万,贷款68万,商业贷款,周期15年180期等额本金,从201... 展开
我2014年1月购买的一套预售商品房,2015年7月31日前交房。根据合同约定:逾期90天可以退房,若开发商同意退房,开发商退全部己付房款,违约金为90天内每逾期一天支付已付款的万分之零点五,超过90天后每逾期一天支付已付款的万分之一。房屋总价113万,首付了45万,贷款68万,商业贷款,周期15年180期等额本金,从2014年5月开始还贷现已还款19期。经与开发商协调,对方不同意支付贷款部分的贷款利息,这部分约7万元。而按合同约定违约金约为3000元左右,远远低于我的损失。因此我诉求开发商解除合同返还全部已付款包括已月供贷款利息,法律上予以支持吗?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