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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动迁后安置公房购买后的产权等问题

原莘庄南街某号公房,有户口3人,叔叔、祖母和我。92年7月该房因镇老街改造动迁,93年12月我们被安置在新的小区里,二室一厅的新承租房内,与动迁户分配住房初步方案一致。住房调配单注明新配公房人员即原住房的3人(78年6月出生的我是这套房屋的受配人之一,并享受独生子女增配面积的优惠),同时3人户口一并迁入。94年3月下旬,我的... 展开
夜玫瑰cathy|2015-10-23 17:35 |来自北京市

其他答案

伴奏改版很多

你是被安置对象,当初购买为产权时,应当征求你意见的。
2015-10-23 18:21
来自北京市

arting456

1、已为售后公房,你叔叔已取得完全产权。至于有没有你的份额,需了解你是否具备购买资格(年满18周岁)?当时你有出资或利用你的工龄?2、若购房没有征得你的同意,是否存在冒名签字问题,可主张合同无效。3、另处公房动迁,符合承租人或同住人条件,系安置对象。 我的补充: 2013-10-21 15:31
2015-10-23 18:06
来自北京市

盖瑞他

98年你叔叔买下产权的时候,登记在他一人名下,你没有了份额;上海拆迁政策,享受过动迁政策的,一般不予再次享受。
2015-10-23 18:01
来自北京市

广州小白菜

该房屋中没有你的份额,你叔叔买房时你户口已迁出,不需要你同意。从政策角度上说享受过动迁政策的,一般不予再次享受。
2015-10-23 17:4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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