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九章第三款
08年房子被拆了,合同上说今年1月份就可以交房,但是现在还是迟迟没有回应,根据合同说明《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九章第三款,有相关赔付办法,知道的朋友告诉我一下啊~~~~谢谢谢谢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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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承租人自行过渡的,拆迁人应按规定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过渡时限不得超过18个月;新建房属高层、超高层建筑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拆迁人不能按约定期限安置的,应发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过渡的,从逾期之日起,每超1个月,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临时 展开
2015-10-17 11:5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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