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与乙方是朋友关系,甲方与乙方签订商铺出租合同,在2013年六月签约,租期6年。约定2013年九月一日移交,并先预交了一部分房屋租金,因在签约时房屋正在改造及装修,甲方的房屋装修在八月就完工,有施工验收证明为证。甲方多次催促乙方进场并交纳剩余租金,但乙方以种种理由拒不进场,并在2014年的二月提出解除合同,双方协商未果,而... 展开
甲方与乙方是朋友关系,甲方与乙方签订商铺出租合同,在2013年六月签约,租期6年。约定2013年九月一日移交,并先预交了一部分房屋租金,因在签约时房屋正在改造及装修,甲方的房屋装修在八月就完工,有施工验收证明为证。甲方多次催促乙方进场并交纳剩余租金,但乙方以种种理由拒不进场,并在2014年的二月提出解除合同,双方协商未果,而甲方在2014年的8月办理了营业执照,因乙方一直没有缴纳剩余部分租金,甲方为避免损失,将房屋转租了第三方,乙方知情并参与了第三方的经营。乙方于2014年11月将甲方告上法庭,提出让甲方退回预交租金,县级法院没有采信甲方的房屋装修完工验收证据,支持乙方,判决甲方退还乙方房屋租金,上诉后,中院也没有采信甲方的证据,请问这样的判决公平吗?如果申诉,如何能让法院采纳?需要提供哪方面的证据?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