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廉租住房申请摇号分配申请依据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24号)5、赣州市 展开
办理事项廉租住房申请摇号分配申请依据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24号)5、赣州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7号)6、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市府发[2007]15号)申请条件1、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以下;2、人均现住房面积10平方米以下;3、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房户口;4、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抚养关系;5、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材料1、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社区)出具的现住房证明;3、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4、当地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5、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办理程序1、受理。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由社区居委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核实无误后进行一榜公示;2、初审。社区居委会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材料移交街道办事处,由办事处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初审通过进行二榜公示;3、联合复审。街道办事处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全部申请材料移交房管局,由市房管局会同相关单位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审查,经复审后符合条件的进行三榜公示。公示后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由市房管局核发摇号通知单。4、公开摇号后,由市房管局核发实物配租通知单。办理时限50天(此时限为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办结时限;市政府批准摇号时间以通告为准,不在此时限内)收费标准无办理时间地 点时间:通告规定时间地点:通告规定地址联系方式8353134监督电话8223525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