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买房-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 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结婚快十年了,现在我爸出首付写我自己的名字,公积金贷款我来贷,还钱是我爸还,是不是适用这条法律?买房时要留下什么证据,比如转账凭证等,还要不要我或者老公写...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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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规定,只适用一方父母全资购房的情况。
2015-10-03 10:3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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