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可以进行预查封。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执行法院能否将预查封的房屋强制转移?如果可以,是否与现行的禁止期房转让的规定相悖? 对于预查封的房屋强制转移问题,《通知》所规定的预查封大部分是对商品房期权,房屋期权的转让是债的转让,并不是物权的设立或变动,而登记机关的职责是办 展开
《通知》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可以进行预查封。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执行法院能否将预查封的房屋强制转移?如果可以,是否与现行的禁止期房转让的规定相悖? 对于预查封的房屋强制转移问题,《通知》所规定的预查封大部分是对商品房期权,房屋期权的转让是债的转让,并不是物权的设立或变动,而登记机关的职责是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因而,如房屋尚未竣工,人民法院一般不会要求登记机关办理预查封的房屋强制转移。如果已经竣工,则登记机关可以按照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人办理该房屋的转移登记。 现行的禁止期房转让的规定所限制的是对房屋转让当事人自己的行为,而不及于司法机关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