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于2004年8月从拍卖公司手中通过拍卖方式购得一套房屋,当时一起拍卖的有20多套房,拍卖公司说因为还差法院一些手续,暂时不能过户。因为是从拍卖公司手中买房,就没有担心。2008年初拍卖公司提供给我法院裁定书复印件,并告知我可以申请办理房照了。 ... 展开
律师您好: 我于2004年8月从拍卖公司手中通过拍卖方式购得一套房屋,当时一起拍卖的有20多套房,拍卖公司说因为还差法院一些手续,暂时不能过户。因为是从拍卖公司手中买房,就没有担心。2008年初拍卖公司提供给我法院裁定书复印件,并告知我可以申请办理房照了。 复印件内容:2001年,该房原所有人官某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他项权证,向工商银行申请了贷款;2003年11月,法院下达了第1份民事裁定书,裁定书里显示,2001年11月银行与官某办理了公证(公证内容我没见到),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由于官某抵押给银行的财产暂时无法兑现,经银行申请发放债权凭证,等官某的财产可兑现时,银行可依债权凭证申请执行;2005年1月,法院下达了第2份民事裁定书,裁定书里显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官某抵押的房屋经银行申请拍卖(即我所购之房屋),所得价款用于抵偿所欠债务,2001年的公证书终结执行;2006年3月,法院执行局出具了一份执行情况说明,证明了当时由执行局执行给银行的22套房中包括我所购之房屋。 得到上述资料后,我到地税局交了各项税费,包括原开发商欠缴的营业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等,然后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登记。 但房产管理部门告诉我不能办理房产登记,并做出行政不予登记决定,原因是:该房屋在2000年6月已经被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人是一家公司,现在房屋权属存在争议。 我想:做为房产管理部门,明知道该房屋已做了抵押,还为官某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所造成的后果应由房产管理部门承担,不应该由善意买授的人来承担。我也找到出具裁定书的法院,希望法院能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但法院以房屋拍卖非法院委托为由,也不予协助执行。我该如何主张我的权利? 另:从2004年至今,所谓抵押权人某公司从未找过我提及房屋权属争议之事;现在房屋价值变化很大,我不可能要求拍卖公司或银行退还拍卖价款,因为即使加上利息,我的损失还是相当大;我现在要卖掉该房屋,广告打出一年多了,因为存在权属纠纷,卖价即使比市场正常价格低很多也无人敢买,这种无形的压力和损失我该向谁主张赔偿?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