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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按份共有人转让房产时登记机构是否要通知其他共有人?

ding111290|2015-09-24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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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权法》实施以前,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凡是对房产整体的处分,都是要求全体共有人同意。而砌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所说的部分按份共有人处分(包括转让和设定抵押)房产,并不是仅对自己所占份额的处分,而是对房产整体的处分。因此,只要共有 展开
2015-09-24 22:1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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