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第三条规定,“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如果该法律文书的裁决与房地产管理的法规、规章相抵触,登记机关是否有权拒绝执行? 由于整个诉讼过程包括执行环节都是依法进行的,因而,协助执行事项很少会与房地 展开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第三条规定,“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如果该法律文书的裁决与房地产管理的法规、规章相抵触,登记机关是否有权拒绝执行? 由于整个诉讼过程包括执行环节都是依法进行的,因而,协助执行事项很少会与房地产管理的法规、规章相抵触。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确实也有一些执行事项与房地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发生冲突。以往较为多见的,是要求登记机关将未曾进行权属登记或无法进行权属登记的房屋转移产权。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则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对可以登记但被执行人未曾进行权属登记的房屋,如果仅仅因为未经权属登记就不予执行,则相当于鼓励一部分当事人不要进行权属登记,对执行申请人也显得不够公平,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对无法进行权属登记的房屋,其中有的是违法建设或是权属不清,倘若只要通过执行环节就能使产权合法化,一些当事人就会进行虚假的诉讼,以达到转让违法建筑的目的。在实际工作中也确已出现过此类情况,也有司法机关的相关人员因此而被追究法律责任。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被执行人如果只有这类房产可以执行,但是因为该房屋无法进行权属登记,就不予执行,法院也会受到很大的压力。因此,这是一个较难处理的问题。《通知》虽没有直接提及这一问题,但一是《通知》第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二是在200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04]15号文发出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其中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依据上述两项规定,法院也不会随意对未经登记的房地产进行处置。 如果认为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有误,登记机关是否有权拒绝执行?应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因为一是行政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再是如果登记机关认为有误,而法院认为无误,则会各执一词,延误工作。而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出《通知》,其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能及时执行。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