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应当从哪一天算起? 预告登记所保全的请求权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即在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登记手续,否则,该项请求权将归于灭失。“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从哪一天算起?目前尚没有直接、具体的规定。但设立预告登记的目 展开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应当从哪一天算起? 预告登记所保全的请求权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即在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登记手续,否则,该项请求权将归于灭失。“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从哪一天算起?目前尚没有直接、具体的规定。但设立预告登记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如果到了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时,请求权人仍然怠于行使权利,既有违立法的本意,又易于影响已经登记的权利人行使权利。因此,不能以请求权人自己的原因来确定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如开发商已办理初始登记,而购房人以购房款尚未全部交齐、或是以没有时间来办理为由迟迟不办理转移登记)。依此分析,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以开发商完成初始登记之日算起,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应以抵押人完成抵押房屋的转移登记之日算起。 规定预告登记所保全的请求权在一定的时间内行使,为的是避免损害已登记的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如果已登记的权利人自己同意,并与请求权人在协议中约定了某一天为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如现房转让的预告登记),应当是可以从其约定之日算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