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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抵偿债务取得的房屋,应否交纳契税?

wang01805|2015-09-24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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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屋抵偿债务是因当事人自行协商或是由司法文书确定,以房屋抵偿债务和房屋买卖有一定的区别,承受房屋一方的本意并不是为了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一些当事人可能对应否交纳契税产生疑问。对于这一问题,财政部早在 1991年6月20日曾以财农税字[1991]37号文《关于以房抵债征收契税的复函》中已明确表示:“以房屋抵债,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视同房屋买卖,由承受方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这一文件虽然在19 展开
2015-09-24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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