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由谁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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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如由全体业主申请登记,一是业主众多,二是业主经常变化,因而由全体业主共同提出申请在现实生活中是难以做到的。考虑到这类房屋权利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联系,《房屋登记办法》确定这类房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 关于这类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问题,理论上应是全体业主,但也是因前述的原因,难以具体地写上所有业主的姓名;如登 展开
2015-09-24 13:0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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