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往的实际工作中,确实也出现过这样的实例: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已经在房产交易机构办好交易手续,领取了过户单,而在向登记机关登记产权时,该房屋因财产保全而被法院查封。在权属登记和交易管理已实行一体化的城市,不会出现已办理过户手续、而还未核定产权的状况。 从理论上讲,在登记机关核定产权前,受让人对该房屋尚未取得所权,但受让人一般在此时已交付了全部或大部分房款,如予以查封,显然损 展开
在以往的实际工作中,确实也出现过这样的实例: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已经在房产交易机构办好交易手续,领取了过户单,而在向登记机关登记产权时,该房屋因财产保全而被法院查封。在权属登记和交易管理已实行一体化的城市,不会出现已办理过户手续、而还未核定产权的状况。 从理论上讲,在登记机关核定产权前,受让人对该房屋尚未取得所权,但受让人一般在此时已交付了全部或大部分房款,如予以查封,显然损害了受让人的利益,并会引发新的纠纷和诉讼。反之,如果规定凡当事人已进行过房产交易就不能将该房屋查封,也会有少数人以交易为名,规避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因而应以受让人已实际交付大部分房款或是登记机关已正式受理为准,并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举证。 对于这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5号文第十七条对此已作了规定,将会客观、公正地解决这一问题(请参见129题)。 因此,遇有此类情况,权属登记机关毋须来判断该房屋可否查封,但是可以按实提供相关证据。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