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是否在境外滞留不归,这并不是民法意义上的“债”,而是带人身性质的问题。出境人员违反规定,在境外滞留不归,其所带来的问题,也难以用经济代价来计算。因此,以房地产作抵押来担保当事人不在境外滞留不归,并不是民法意义上的债的担保。登记机关不能为其办理抵押权登记。 有的单位派遣人员到境外学习或培训,在出境前,受派遣人员与派遣单位签订合同,受派遣人员在合同的约定中承诺,如其在 展开
公民是否在境外滞留不归,这并不是民法意义上的“债”,而是带人身性质的问题。出境人员违反规定,在境外滞留不归,其所带来的问题,也难以用经济代价来计算。因此,以房地产作抵押来担保当事人不在境外滞留不归,并不是民法意义上的债的担保。登记机关不能为其办理抵押权登记。 有的单位派遣人员到境外学习或培训,在出境前,受派遣人员与派遣单位签订合同,受派遣人员在合同的约定中承诺,如其在境外滞留不归,则赔偿派遣单位具体数额的经济损失。为了对该数额可能会发生的赔偿进行担保,而以房地产作抵押,则是债的担保,登记机关可以为其办理抵押权登记。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