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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房屋属证书时,当事人已登报公告声明,补发公告是否还要登报?

woailanwan|2015-09-22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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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权利人遗失权属证书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登记机关在受理补发申请后要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时,方予补发。即对申报遗失权属证书的当事人来说,必须登报声明权属证书遗失。而对权属登记机关来说,并不一定要通过报刊发布补发公告。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并未明确登记机关的公告应当通过何种方式发布。因此,刊登在报刊 展开
2015-09-22 23:4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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