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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属登记时,登记机关是否要审核有无潜在的共有人?

woaisijihuadu|2015-09-22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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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按这一规定,凡属共有的房屋,当事人应当按实际的权利状态申报产权,这是权利人自己应尽的义务。如果某一房产存在共有人,但共有人没有在申请登记时向登记机关主张权利;而且,在向登记机关所提交的登记文件内容也与申请人申请登记时所主张的权利一致,即申请人在登记时提供的产权依据(合同、公证书、法院的法律文书等)的记载中,取得权利一 展开
2015-09-22 23:0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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