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该事件中,物业管理公司虽然设立了“行人及车辆禁止通行”的警示牌,但这个标志显然在夜间起不到警示作用,达不到上述规定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要求,由此给行人造成人身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物业管 展开
我国《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该事件中,物业管理公司虽然设立了“行人及车辆禁止通行”的警示牌,但这个标志显然在夜间起不到警示作用,达不到上述规定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要求,由此给行人造成人身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公司维修地下管道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迅速恢复原状,否则给业主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事实上,物业管理公司在维修地下管道后,没有及时恢复道路平坦,致使您受伤。因此,您有权要求其承担医疗费用及其他合理的损失。 症结所在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物业管理公司在维护公共设施时,因过错造成业主人身、财产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不清楚。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 因人身遭受侵害,不仅可以要求侵害人给付医疗费,您正常工作应得的工资一般也可以要求侵害人赔偿。如果没有工资收入的,侵害人还应以当地的一般工资标准予以补偿。 物业管理公司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并且应当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