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办理预告登记房屋进行查封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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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发[2004]5号文(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已作了规定,即“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进行预查封。 因此,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后,虽然还没有提出预告登记的申请, 展开
实践中,出现较多的情况是: 1.房屋按揭买卖,已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购房者不能还贷,银行起诉购房者和开发商要求还钱和利息等,开发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开发商向银行清偿。开发商清偿后,会发函解除房屋合同或与购房者协议解除或向法院起诉解除。 2.购房者在外面借了钱还不上,出借人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房屋预告登记中相当于其债权的份额,取得胜诉判决后向法院申请执行,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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