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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到手价合同中,卖方为外籍,坚持公证费(未约定)由买方承担,该怎么办?

签的居间协议中约定为到手价,交易的税费由买方承担,现因为卖方为外籍,需要做合同公证,公证费没有说明也未被中介告知. 我提出协商各自承担一半,但对方坚持不妥协,以致无法取得公证的合同办理有关的审税手续,合同约定交易日期为10月30日,到时如果无法按时完成交易所产生的违约责任该由谁承担?我该怎么办?
doquan78|2015-09-20 15:58 |来自北京市

其他答案

青青纸鸢

看谁的过错,约定是到手价的,对买方不利。
2015-09-20 16:36
来自北京市

网络缘分天空

对方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2015-09-20 16:40
来自北京市

可爱小小羊

如果协议中已约定为到手价了,应当由你方承担
2015-09-20 16:20
来自北京市

洁洁在线

签的居间协议中约定为到手价,其他费用应你来出。
2015-09-20 16:0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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