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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佣金9300元

故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经原告居间2013年12月4日。在该合同第十三条补充条款第2款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9300元中介费及按揭服务费。 后被告放弃购买该房屋,致原告中介费及按揭服务费无法收取,被告于安外第三人谭某就万州区土堡街300号17号楼3-701好房屋达成房屋买卖意向
abc4077|2015-09-01 18:0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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