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4年243号文的合理合法性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4年243号文将动拆迁范围内,已经贷款购房的公房承租人排除在困难户的范围之外,这样是否合理合法?有的人腰缠万贯就是不买房,他可以享受困难户的待遇,有的人工作几十年,好不容易贷款买了房子却不能够得到托底保障,这样真的好吗?
其他答案
我觉得非常不合理,特别是楼梯间,灶间的认定不能作为建筑面积的基数,是不成系数的建筑面积认定呢,还是根本就不能算建筑面积。但是国家对于建筑面积的认定是居住面积加公摊面积,如果记录权证的居住面积不算建筑面积有违国家产权法,给征收中心带来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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