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交房,不支付合同规定金额,我该怎么办???(来自辛集气象局宿舍小区)
各位律师们好,我在永州市买了一栋房子,是2012年12月31日要交房的,但是延迟了,到2013年8月10日才交房,他们承诺会赔偿,合同上面明明写着“逾期不超过90日,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90日后,最后交付期限(2012-12-31)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2013-8-10),出卖人按日... 展开
各位律师们好,我在永州市买了一栋房子,是2012年12月31日要交房的,但是延迟了,到2013年8月10日才交房,他们承诺会赔偿,合同上面明明写着“逾期不超过90日,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90日后,最后交付期限(2012-12-31)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2013-8-10),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是他们不肯赔偿全部的金额,他们发布的公告说2013-1-1到2013-3-31期间为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再加上2013-4-1到2013-8-10期间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他们这种明显就是存在欺压我们。因此很多买房人都没有签字,不肯妥协,现在他们到气象局办了2012和2013年的天气报告,又以合同上面写的“人力不可抵抗的自然因素”为由拒付全额的违约金,但是每年的天气都是差不多的,交房之日可以通过往年情况进行预期,而且天气并没有到不可抵抗的地步吧,请各位律师给予小弟帮助,我应该怎么办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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