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出现一个问题,夫妻在婚期中购置的经济适应房,(比如说60平方米)离婚后一方取得了住房,另一方得到了该房屋当前市场价格买卖价的一半经济补偿,按理说各得到了一半的房屋产权。但当前经济适应房申购条件明确规定,凡申请过经济适应房的家庭双方都要按原来居住的经济适应房面积累计。这样离婚后一方没有得到房子的只能去购买商品房,但在这些人群中很多人无力购买当今如此高额的商品房,实际情况他们只正在享受的只是原本住 展开
这里出现一个问题,夫妻在婚期中购置的经济适应房,(比如说60平方米)离婚后一方取得了住房,另一方得到了该房屋当前市场价格买卖价的一半经济补偿,按理说各得到了一半的房屋产权。但当前经济适应房申购条件明确规定,凡申请过经济适应房的家庭双方都要按原来居住的经济适应房面积累计。这样离婚后一方没有得到房子的只能去购买商品房,但在这些人群中很多人无力购买当今如此高额的商品房,实际情况他们只正在享受的只是原本住房的一半,(30平方米)。就这样剥夺了再次申请经济适应房申请有点不符合人情和公平性。现行的经济适应房对这些人是否能打开大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