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黄墩湖滞洪区调整与建设工程建设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黄墩湖滞洪区调整与建设工程是国务院批复的《淮河流域综合规划》、《淮河流域防洪规划》以及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关于切实做好进一步治理淮河工作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淮河行蓄洪区调整和建设工程之一。为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全面准确做好工程建设征地、占地范围内的实物调查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 展开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黄墩湖滞洪区调整与建设工程建设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黄墩湖滞洪区调整与建设工程是国务院批复的《淮河流域综合规划》、《淮河流域防洪规划》以及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关于切实做好进一步治理淮河工作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淮河行蓄洪区调整和建设工程之一。为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全面准确做好工程建设征地、占地范围内的实物调查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水利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的规定要求,经省政府批准,特通告如下: 一、黄墩湖滞洪区是沂沭泗流域防洪工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原滞洪区范围为邳睢公路以东区域,面积358平方千米。实施黄墩湖滞洪区调整和建设工程,将滞洪区范围调整为徐洪河以东、中运河以西、房亭河以南区域,总面积230平方千米,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同时,通过对滞洪区围堤、安全设施、进退洪口门进行加固建设,可确保滞洪区按要求及时有效安全运用,保障流域和区域防洪安全。工程沿线各级政府(管委会)和广大群众要积极支持工程建设,配合做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二、黄墩湖滞洪区调整与建设工程涉及我市湖滨新区,工程建设的初步征地、占地范围由省水利厅及设计单位明确,最终按照国家批准的范围执行。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已批准的项目不再建设,在建的项目停止建设;违反规定进行建设的,一律不予补偿。 四、自通告发布之日起,除因新生儿出生、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等国家政策允许迁入外,禁止其他人口迁入征地、占地范围;违反规定擅自迁入的人口,不予移民安置。 五、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积极配合省水利厅以及设计单位做好征地、占地范围内各项实物调查,并对各项实物调查成果出具认可意见。 六、工程征地、占地范围内的所有部门、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本通告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4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 院,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5日印发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