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当事人应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区主管机关登记,申请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二)房地产租赁合同; (三)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⒈个人提供身份证明; ①未满18岁的申请人除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公民身份证、儿童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外,还需提交经公证的监护 展开
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当事人应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区主管机关登记,申请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二)房地产租赁合同; (三)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⒈个人提供身份证明; ①未满18岁的申请人除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公民身份证、儿童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外,还需提交经公证的监护人关系证明、监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核原件); ②大陆居民个人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应提交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 ③权利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代理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书面委托; ④现役军人可提交军官证或士兵证复印件(核原件)。 ⒉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 ⒊事业单位或其它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 ⒋国家机关,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 ⒌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⒍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或委托书需按规定经过我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香港)法律服务公司认证转递。 (四)委托他人代管的房屋,可由代管人申请租赁登记,代管人需同时提交房屋所有人委托其代管的授权证明; (五)改变房屋原使用功能的房屋出租应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市局或分局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 2.付地价款证明。 (六)合作建房的房屋出租应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市局或分局同意合作建房批文; 2.付地价款的证明。 (七)如出租房地产用途为住宅的,承租人为育龄妇女(20~49岁),须提供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