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您描述的情况看,尚未达到这个条件,起诉离婚不一定得到法院支持;如果您确实想离婚,建议和您丈夫协议离婚;但我个人认为,你们之间没有原则性冲突,婚姻是可以维系的,何况还有了爱情的结晶——即将诞生的宝宝;建议您慎重考虑。其次,关于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 展开
首先,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您描述的情况看,尚未达到这个条件,起诉离婚不一定得到法院支持;如果您确实想离婚,建议和您丈夫协议离婚;但我个人认为,你们之间没有原则性冲突,婚姻是可以维系的,何况还有了爱情的结晶——即将诞生的宝宝;建议您慎重考虑。其次,关于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按照上述法条规定,您可以对照下分析你们的共同财产;1。你们居住的房屋是男方父母的,不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进行分割;2。您娘家花2万元买的家电,应该是娘家赠与的,至于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要看赠与时是否说明是赠送给您个人的,如果有此证明,则属于您个人,如果不能证明,则属于共同财产,可以分割;3。娘家给你买的“三金”,应该是您的专用品,属于个人财产;4。至于打胎/营养费等,应该夫妻共同承担,如果您生活困难,没有或者较少经济来源,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给予帮助。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