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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

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第三人善意购买,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请问法律上规定的该房屋属于家庭居住除外是什么意思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
彭就|2015-07-31 17:2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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