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合同到期,出租方继续收租,现提前15天要求搬走,合理吗?
本人于2012年9月1日签定仓库租赁合同,到2014年12月31日止,到2015年6月出租方也有正常收取租金,出租方有口头通知2015年7月30日前要搬离仓库,但正式书面通知是2015年7月15日才发过来的。因为仓库货物较多,而且是冷冻品,一时间很难找到合适的仓库,能否因为时间太仓促为由,推迟一个月再搬走?
其他答案
租赁合同在14年底到期之后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而继续维持着租赁关系,可以认为双方关系为不定期租赁关系,双方有权随时终止或解除该合同;作为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搬离仓库并无不妥;但是从合同基本原则出发,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当给予对方相应的准备时间以顺利妥善安排合同解除后事宜;但是具体这个合理时间法律并无规定。
2015-07-16 16:1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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