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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基金在股加债模式中以股东借款的形式向项目公司注入资金,这样设计结构有何好处(尤其税收方面)?

房地产基金运作中经常由基金方与房企合资成立项目公司,然后基金方以股东借款的形式注入资金,为什么要设计这种方式而不以委托贷款等形式直接放款给房地产企业?这当中是否能合理避掉一些税赋?
飞雪世界|2015-07-13 11:31 |来自北京市

其他答案

零极限

首先要指出楼主问题中不严谨的地方,在没有说明地产基金的投资方式的情况下一概而论其实是无法回答的。目前地产基金的投资方式具体分为纯债权、股权+债权、纯股权。以纯债权来说,真正专业懂得控制风险的地产基金一定都会走委托贷款方式,这一类大多都会有抵押物,因此需要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代持抵押物(信托很少走委贷是因为信托作为金融机构可以直接持有抵押物)。同时银行委贷还可以与银行签署资金监管协议,对资金流向有一定管 展开
2015-07-13 11:42
来自北京市

xueyuanchubanshe

的确题主说的做法是地产基金不论以假股真债还是真股权介入地产开发时的通用做法,作为某地产基金的小小实习生也关注到了这个问题但还没有请教过,试着根据自己的理解答一下! 我觉得主要的考虑可能是税收。 如果地产基金要向持股的项目公司放一笔款,要么就是股权出资,要么就是股东贷款。一般地产项目的金额是比较大的,在项目清算分回收益的时候,如果之前是纯股权出资,那么现在分回的收益可能被定性 展开
2015-07-13 12:25
来自北京市

yudnso

在结构化设计中,以股加债的模式进行投资的时候,一般股权投资是明股实债,股权部分的成本会计算到债权部分进行收益,同时债权部分以委贷的形式进行发放,在资管计划或信托计划中,在进行股价债模式投放中,债的部分是以信托贷款或委托贷款的形式发放的,只有在以有限合伙基金进行投放时才会涉及到股东借款的情况,因为有限合伙本身是作为企业存在,有实体,资管计划和信托计划只是投资人份额的代持人,即使在工商上登记为相应的基 展开
2015-07-13 12:18
来自北京市

小島妹兒

但实际上房地产基金现在一般采用股+债的模式对项目投资,其中债权占特别大的份额。之所以采取债权的方式投资,是因为不愿意参与项目的实际管理和承担过高风险;并且,一般形成的这种私募基金是没有持有抵押物的资格的,所以最终采取委托贷款的方式来投资。可以把 @Christy Li和 @熊小林 的观点结合起来看。
2015-07-13 12:35
来自北京市

TonyMilt

no,no,no,所言非也~地产私募基金投资方式一般为纯股、纯债、股+债等没错,纯股的投资方式中的操作过程一般又分为股东借款和设立有限合伙两种。而所谓的委贷只是一种放款的渠道,因为本身私募基金是没有发放贷款的权利的,所以不论股东借款还是有限合伙,通常都会走银行委贷来实现对开发商的投资。
2015-07-13 12:08
来自北京市

兰连月

可能是因为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比较小---------------------------------------------------分割下---------------------------------------------貌似不是下面的理由:是否是因为利息收入可以根据项目公司的债资比在计算项目公司和股东所得税前抵扣?——传说中的利息税盾?因为税务局不会鸟股东借款的...
2015-07-13 11:5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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