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释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而得的每股收益。 摊薄后每股收益 将现有普通股数加上所有未来预计将发行的普通股及可能转化为普通股的证券,如可转换债券、期权、权证等作为分母计算得出的每股收益。虽然在实际使用中根据现有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是判断公司业绩和估值 展开
稀释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而得的每股收益。 摊薄后每股收益 将现有普通股数加上所有未来预计将发行的普通股及可能转化为普通股的证券,如可转换债券、期权、权证等作为分母计算得出的每股收益。虽然在实际使用中根据现有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是判断公司业绩和估值的主要标准,但全面摊薄后每股收益给出了最坏摊薄效应下的每股收益会是多少,如果与实际每股收益差距较大,说明公司业绩有较大的摊薄压力,若净利润成长性不能超过股本扩张的速度,将有可能导致公司股价下跌。 按最新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 按新会计准则规定: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因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而增加或因并股而减少,但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应当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这么规定主要是为了前后期间每股收益的可比性。 对于你举的例子中,2005年7月1日分派股票股利,就是上述规定中因派发股票股利而增加发行在外股数,但不影响所有者权益的情况,因此要根据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收益。 由于股票股利是每10股送3股,故原股数都扩张了1.3倍,在计算每股收益时,要将原有股数乘以1.3,而2005年的股数实际上就是原有股数(100+20)*1.3=156万股。 加权平均每股收益 上市公司如果股份总额没有发生变化,其年度每股收益就不存在加权平均的差异。但一些公司由于增发新股(含老股增发和新股发行)、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原因,股份总额发生变化,使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出的每股收益就称为加权平均每股收益,这样就可以更准确、更合理地反映公司客观的盈利能力。 例如,以南京中商(600280)为例,该公司原有总股本8626万股,9月6日又增发新股3500万股,即达到现有总股本12126万股。而南京中商去年实现净利润2659.7万元,按原有总股本计算,每股收益为2659.7万元÷8626万股=0.31元。 而按加权平均每股收益算,南京中商去年初总股本8626万股,9月份发行3500万新股,当年只有3个月(10~12月)多了3500万股,即达到现有总股本12126万股,按全年平均计算增加了3500万×3/12=875万股,期末计算每股收益时,公司总股本按8626万加上875万计算,每股收益为2659.7万元÷(8626万股+875万股)=0.28元。即加权平均每股收益为0.28元。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