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名A与村名B属于邻里关系(两户房屋相隔不到两米),A户的情况是,几十年前(大约30年)继承了别人的一栋房屋(一层瓦房),而据村民B反应,此栋老房在修建时因宅基地面积有限,故A户被继承人与B户的父辈协商后,同意让出了一部分本属于B户的宅基地边的空余土地。时至今日,B户因正房边的茅厕年久失修倒塌,故准备新建一间新房用以摆放杂物... 展开
村名A与村名B属于邻里关系(两户房屋相隔不到两米),A户的情况是,几十年前(大约30年)继承了别人的一栋房屋(一层瓦房),而据村民B反应,此栋老房在修建时因宅基地面积有限,故A户被继承人与B户的父辈协商后,同意让出了一部分本属于B户的宅基地边的空余土地。时至今日,B户因正房边的茅厕年久失修倒塌,故准备新建一间新房用以摆放杂物,但A户此时也有在旧房基础上新建住房的意愿,并且打算将旧房的宅基地向里推进,故B户提出反对,理由是侵占自己的宅基地归属建筑的土地使用权,而A户同时也对B户的旧房重建的举动提出反对,要求只能以旧房(旧茅厕)的墙角为新建房屋的界限,不得越之。现经有关部门鉴定,意见是本着双方协商的原则,如若不成,则将中心区域的土地使用权搁置争议,双方皆不得使用,收归集体所有。现我的疑问是,这样的处理觉得是否有法可依,另,关于继承及当年B户父辈的借让(已无书面协议,故暂且称为“借让”)行为时至如今土地原本使用权是否已被转移(类似达到多少年限即为默认),即B户是否有权收回“借让”土地的使用权。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