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2年12月购买一套房子,合同中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为总层数21层,交付期限为2014年5月31日,开发商超建1层致使现在建设局都未验收,配套设施不完善。主合同中出卖人违约交房的责任为:“逾期超过90日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补充协议中违约责任为“出卖人... 展开
本人于2012年12月购买一套房子,合同中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为总层数21层,交付期限为2014年5月31日,开发商超建1层致使现在建设局都未验收,配套设施不完善。主合同中出卖人违约交房的责任为:“逾期超过90日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补充协议中违约责任为“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万分支一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的最高金额不超过买受人已支付房款的1%”,并且补充协议中还有一条内容为:本补充协议《买卖合同》同时签署和生效,《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构成甲乙双方关于买卖该房屋的全部协议内容,本协议如与《买卖合同》发生抵触,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以本补充协议为准。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违约金应该如何来算?谢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