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6日,甲向某房地产公司预付房款80000元,甲与乙于2013年2月27日登记结婚。婚前及订婚后甲给付乙楼房款80000元。还有其他彩礼等款近万元,但无证据。80000元楼房款的数额乙认可,但辩称是大包干,甲予以否认。2013年2013年3月17日,甲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购房款226000元,2013年... 展开
2012年7月6日,甲向某房地产公司预付房款80000元,甲与乙于2013年2月27日登记结婚。婚前及订婚后甲给付乙楼房款80000元。还有其他彩礼等款近万元,但无证据。80000元楼房款的数额乙认可,但辩称是大包干,甲予以否认。2013年2013年3月17日,甲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购房款226000元,2013年3月17日乙父通过银行转账向房地产公司交楼房款140000元,交现金10000元,同天,房地产公司向甲出具收据15万元。2013年4月至五月份,乙父为此楼房投入装修费49887元,甲也认可。现乙起诉索要楼房款。甲要求要彩礼及给付的楼房款,并提供母亲及其他亲属的证言,以及村委会的甲的家庭困难的证明。母亲说楼房款实际是两次10万元,其他亲属证明借的款多少。请问,甲应支付乙多少楼房款?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