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93年与丈夫参加房改,根据当年房改政策只能参加一方房改,因而放弃本人单位住房福利取得丈夫单位一套单元房,产权登记在丈夫名下。94年离婚,因双方经济困难都没有其他住房,所以调解书上未对房产进行分割,只是对居住进行分配,载明其中一间由本人"暂时使用三年"。离婚后前夫事业不顺,长年在外省,孩子全由我照顾,也未付调解书上载明的要... 展开
本人93年与丈夫参加房改,根据当年房改政策只能参加一方房改,因而放弃本人单位住房福利取得丈夫单位一套单元房,产权登记在丈夫名下。94年离婚,因双方经济困难都没有其他住房,所以调解书上未对房产进行分割,只是对居住进行分配,载明其中一间由本人"暂时使用三年"。离婚后前夫事业不顺,长年在外省,孩子全由我照顾,也未付调解书上载明的要付给我的款项,我也没有再嫁,也没有别的住房,因而就一直居住此房。前夫也一直表示要放弃他的房产份额,只是没有时间回来更名。08年此套住房遇改造,前夫全权委托我办理,并由我自行出资扩增30平米,即由原面积扩至总面积110多平米。10年法院以前夫的债务纠纷查封此房产,我亦不知情,到2012年实际交房时我才得知此种情况,而房地产商拒绝交房并把房产移交给法院,致使本人至今无法入住,四处租借住处,身心具疲。本人起诉前夫要求分割房产,法院也作了判决本人占有一半及扩增的部分。可因债权方的起诉,本法院又作出撤销分割的判决。我又起诉上级(市级)法院,又被维持原判。判决依据有二:大意是1、查封期间不能分割。2、离婚调解书上有"暂时使用三年"。本人的诉讼证据有:1、原夫妻共有房产(法院也不否定)。2、是前夫个人债务,有法院提供的前夫借据时间证明是离婚后前夫个人所为。3、由市房地产局提供的无房证明。本人十分困惑:1、本人作为无过错方的权益为什么得不到维护?2、查封的房产法院就不能进行调查,查明情况再行判决?3、法院的判决依据中的"暂时使用"可以等同确权吗?原共有的房产不能"暂时"分配使用吗?4、市中院已作终审判决,半年申诉期进行申诉能维护我的权益吗?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