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当事人(村民)在自己所分田地建房,由于当事人的姑姑想要介绍另一侄儿(简称A)从乡下来到城里,便从中撮合,当事人出资2万多,其姑姑的另一侄儿出资2万多,共同建成一栋二层楼房(建房总资为4万多),每层一百多平方。房子建成以后两户人家一人一层居住至如今。 现当事人希望A搬出这栋房子,但A... 展开
1995年当事人(村民)在自己所分田地建房,由于当事人的姑姑想要介绍另一侄儿(简称A)从乡下来到城里,便从中撮合,当事人出资2万多,其姑姑的另一侄儿出资2万多,共同建成一栋二层楼房(建房总资为4万多),每层一百多平方。房子建成以后两户人家一人一层居住至如今。 现当事人希望A搬出这栋房子,但A要求当事人付A人民币7万。当事人认为此要求不合理,双方争执不下,双方各负有什么责任?问题该如何解决?若走司法途径,结果会怎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