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保全的房子,3次流拍,价格为894,848元,无奈同意“以物抵债”。执行时出来几个债权人,要求法院参与分配,法院让我交出部分款交给法院(没说具体金额),同时房产过户给本人名下。2010年5月本人申请执行标的为625478元加上利息222349元、诉讼费、评估费、执行费、保全费等40,838元、加上过户时发生由被执行人应交... 展开
本人保全的房子,3次流拍,价格为894,848元,无奈同意“以物抵债”。执行时出来几个债权人,要求法院参与分配,法院让我交出部分款交给法院(没说具体金额),同时房产过户给本人名下。2010年5月本人申请执行标的为625478元加上利息222349元、诉讼费、评估费、执行费、保全费等40,838元、加上过户时发生由被执行人应交的各种税金及以前所欠的土地租赁费等186057元共债务1,074,722元,“以物抵债”的房屋价格为894848元,以物抵债后被执行人还欠本人179,874元债务。 如今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为由,法院让我交718,281元(本人垫付的费用没扣除,几个债权人中有担保人的不执行担保人,不催被执行人还债)只催我交钱并登广告重新评估、拍卖、过户到本人名下的房产。 请问;1.本人交的诉讼费、评估费、执行费、保全费等40,838元、加上过户时发生的由被执行人应交的各种税金及以前所欠的土地租赁费等合计186057元优先分配的法律依据? 2.2014年10月法院以未交款为由,打算拍卖本人名下的房屋,请问“以物抵债’的房屋能再次拍卖吗?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