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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应当如何处理?

口臭大军|2015-05-26 18:32 |来自北京市

其他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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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第三十四条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第三十五条拆迁直管、自管住宅房屋,可由房屋所有人先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出售给房屋承租人,或者提供房屋进行安置。不能按 展开
2015-05-26 19:3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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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大小悬殊,鱼龙混杂,整体素质偏低第二、房屋拆迁评估机构之间存在恶性竞争的现象第三、房屋拆迁评估机构不按核准的资质和范围执业第四、评估程序不符合规范,评估结果不依法公示,评估报告不依法送达第五、有争议的评估结果得不到及时、公正、合理的处理
2015-05-26 18:44
来自北京市

qiangzhi221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 第四条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第五条拆迁估价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第六条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拆迁估 展开
2015-05-26 19:1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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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私房所有人和自管、直管房承租人,其被拆迁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的,按25平方米计算;在20平方米以上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一)在本市他处另无住房,且未享受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二)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第二十九条房屋根据用途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包括生产用房、商业经营用房、办公用房和其它用房。私房和自管房用途以房屋所有权 展开
2015-05-26 19:0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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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相关法条的规定如果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 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 展开
2015-05-26 18:53
来自北京市

zhuren8

找拆迁工作组,跟他们说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另外自己找公证机构评估,给出证明,拿证明与拆迁工作组评理,最主要要了解周围评估的情况,动员大家一起应对。
2015-05-26 19:2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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