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印发《关于修改〈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的决定》的通知各住房公积金缴存户,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关于修改〈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的决定》于2008年6月26日经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00八年六月三十日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的决定 展开
1 印发《关于修改〈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的决定》的通知各住房公积金缴存户,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关于修改〈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的决定》于2008年6月26日经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00八年六月三十日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的决定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决定对《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借款人在还贷期间,因离婚后其中一方购房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其离婚的法院判决书或法院调解书或经公证部门公证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且须证明原住房产权、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均归另一方所有及偿还,与申请人无关,方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贷款。”二、第十二条前款内容修改为:“夫妻双方都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三、第十三条前款内容修改为:“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须在法定的房屋使用年限内,且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有共同借款申请人的,以各申请人中的最短借款年限作为该笔贷款的最长贷款期限。”根据以上修改,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