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 11 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 共同 所有的财产” :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 、婚姻法第 1 展开
1 、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 11 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 共同 所有的财产” :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 、婚姻法第 12 条 无效 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 则 判决 。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3 、婚姻法第 17 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4 、婚姻法第 18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费用 ;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