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因乡镇企业因一临街门面影响了镇容镇貌,遂将门面转售给当时承包人。并要求上半年必须改成2层小楼。否则收回原门面土地。因时间紧未来得及办理手续。98年我开始补办手续。当时政府由分管镇长带队。土地城建人员确定了建筑实际占地面积297.36平方,(且按每平方3元收取了土地管理费892元,注明原基改建)。并提交了办理建房手续... 展开
1997年因乡镇企业因一临街门面影响了镇容镇貌,遂将门面转售给当时承包人。并要求上半年必须改成2层小楼。否则收回原门面土地。因时间紧未来得及办理手续。98年我开始补办手续。当时政府由分管镇长带队。土地城建人员确定了建筑实际占地面积297.36平方,(且按每平方3元收取了土地管理费892元,注明原基改建)。并提交了办理建房手续所需材料(但手续政府值到现在也没有办成)。99年我在主屋(180平方左右)前做了一层钢构。2007年因县工业园需要征收我村民组土地,但村民不给。当时镇长及政府领导找到我,要求我帮忙。此时我向镇长提出将钢构下面砌成围墙,以扩大营业间。镇长满口答应,并派土地城建人员现场勘察,他们也同意作此建筑。我也帮忙将政府土地征收完毕并要求城建部门给个手续,他们说:“有我们在要不要手续有什么关系。前期镇长升任书记现再升迁。今年政府把我前面建筑定为违章建筑要求撤除。我不同意。他们同县执法局一起来要求我限期撤除。我仍然不同意,政府只得协商要我向后退1米多,我只得提出三点要求;1:政府必须将前期没有完善手续完善。2;后退必须由政府完成。费用由政府承担。3:必须履行赔偿义务。请问律师我不撤除行吗?政府部门能强撤吗?退一步我三个条件能达到吗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