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并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本省职工,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省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三)购买住房的,必须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必须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四)有购买、建造 展开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并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本省职工,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省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三)购买住房的,必须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必须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四)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总价30%以上的自筹资金;(五)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公积金缴存不在本市公积金中心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除应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提供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第八条 借款人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前,借款人及其配偶不应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