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的认定 申请家庭户的认定以江东区非农业户口簿、结婚证、房屋产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为基本依据,结合以下条件认定: 1、已婚无房家庭,以结婚证和非农业户口簿为一户认定; 2、现住房户建筑面积低于36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租住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房、军产房、宗教产房)的,以租赁合同为一户认定;居住自有住房(含1983年12月17日前已实际承租私有住房)的,以非 展开
(一)户的认定 申请家庭户的认定以江东区非农业户口簿、结婚证、房屋产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为基本依据,结合以下条件认定: 1、已婚无房家庭,以结婚证和非农业户口簿为一户认定; 2、现住房户建筑面积低于36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租住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房、军产房、宗教产房)的,以租赁合同为一户认定;居住自有住房(含1983年12月17日前已实际承租私有住房)的,以非农业户口簿和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为一户认定;租住落实政策私房的,以落实政策前认定的租赁户为一户认定; 3、 (二)落户时间的认定 1、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以下简称市三区)非农业户口的落户时间以公安部门户籍档案资料记载的登记时间起算,统一计算至申请截止日; 2、原户籍在市三区以外,但读书时户口在市三区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单身居民,按毕业后正式落户之日起算,其户籍在人才交流中心的,由人才交流中心提供集体户籍证明; 3、原户籍在市三区,因支援内地建设、上山下乡到外地,后返甬定居且户口迁回的,本人原在甬户籍登记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因政策性照顾其子女户口入甬的,子女户口在甬时间从出生时间起算; 4、因参军、读书、劳动教养或服刑和组织需要等原因,户口迁出市三区,后又迁回落户的,本人原在甬户籍登记时间可连续计算,其他原因户口迁出的这段时间应予扣除; 5、原属鄞州区、镇海区,现行政区域划归市三区的城镇居民,户龄从划归之日起计算。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