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县(区)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实物配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建筑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本市确定的廉租住 房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将承担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五) 展开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县(区)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实物配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建筑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本市确定的廉租住 房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将承担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六)无正当理由累计三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及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 (七)取消城镇低保资格的;(八)违反有关规定及其他明显有失社会公平原则的。 收起